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8 12:00|发布单位:恩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13号巨臣铂域二号楼西一层103号
被投诉人:恩施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恩施市民之家五楼(金桂大道98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SSJ-202407ZC-004,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10月31日正式受理。
(一)投诉事项:磋商小组未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及标准》客观公正,并表明评审专家无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据此标准一一响应且无任何偏离,但综合评分明显畸低,且不认可被投诉人恩施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阶段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所得出的复核意见,认为:1.价格评议中基准价不明;2.技术评议中各类方案的赋分标准均为“有即得分,无则不得分”,但评审小组以投诉人方案中“缺少要件”为由进行扣分;3.业绩认定中以“缺少乙方代表签字”等理由否定3项业绩,以引用的法律在签订时已作废为由否定1项业绩,遗漏合法有效的1项业绩。
(二)被投诉人答复:被投诉人维持原磋商小组于10月28日给出的协助答复意见不变。
(三)审查情况:
1.关于磋商基准价及投诉人价格评议得分
经查,本项目价格评议标准为“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的最后报价)×10”。本项目共4家供应商参与最终报价,其中最低报价即为磋商基准价,不存在基准价不明的问题。按照投诉人最终报价以及公式计算可得价格分为6.34分,价格分评审正确。
2.关于技术评议得分
经查,本项目技术评议共包含14项服务方案,总分60分,投诉人技术评议中有8项内容未得分,其中6项内容的评审标准为“有……方案的得X分,没有……方案的本项不得分”,经查阅投诉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其技术文件中包含了上述6项方案,应当视为评审标准中的“有”而给予赋分;1项内容的评审标准中除方案外要求列出合规风险清单且没有提供解决方案,经查阅投诉人的磋商响应文件,投诉人编制了服务方案且包含了必须的内容要件,应当视为评审标准中的“有”而给予赋分;1项内容的评审标准要求根据工作范围及内容分项承诺并有具体处理方式,经查阅投诉人磋商响应文件,投诉人所作出的服务承诺,其内容与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完全一致,除此之外未见投诉人针对服务承诺作出具体处理方式,依据评审标准此项不得分。
3.关于业绩的认定
经查,本项目商务评议中“业绩”评议内容分值为10分,评分标准为“供应商自2021年3月1日以来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计10分(须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投诉人磋商响应文件中“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共提供7份业绩材料,包括6份聘用合同及1份聘书。本机关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其中5份业绩材料开展了审查,其中4份合同业绩已依法成立且履行,应当认为“乙方代表未签字、缺少签订日期”等形式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应当视为符合评审标准的业绩证明材料;针对1份聘书的效力,本机关认为聘书虽采用书面形式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但缺少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其法律效力不能等同于合同,而评审标准中明确表述为“须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因此该项业绩的提供方式不满足评审标准的要求,不能予以赋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因投诉事项涉及评审过程,为平等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利,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针对评审专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本机关另行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